固定型閥控式密封鉛酸蓄電池的標準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固定型閥控式密封鉛酸蓄電池的產品型號、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以及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本標準適用本企業生產的用于電訊、電氣設備、應急電源、報警系統、太陽能貯能系統、安全系統等使用的固定型閥控式密封鉛酸蓄電池(以下簡稱蓄電池).
2 引用標準
GB5781/T-2000 六角頭螺栓-全螺紋-C級
JB3076-1999 鉛酸蓄電池槽
JB/T2599-1993 鉛酸蓄電池產品型號編制辦法
JB/T7630.1-1998 鉛酸蓄電池超細玻璃纖維隔板
YD/T799-1996 通信用閥控式密封鉛酸蓄電池技術要求和檢驗方法.
3 符號
3.1 C10 — 10小時率額定容量(Ah);
3.2 C3 — 3小時率額定容量(Ah),數值為0.75C10;
3.3 C1 — 1小時率額定容量(Ah),數值為0.60C10;
3.4 I10 — 10小時率放電電流(A),電流值為C10/10;
3.5 I3 — 3小時率放電電流(A),電流值為C3/3;
3.6 I1 — 1小時率放電電流(A),電流值為C1/1;
4 產品分類與命名
蓄電池的型號編制應符合JB/T2599的規定
5 技術要求
5.1 蓄電池的工作環境
蓄電池在環境溫度為-15℃~+45℃條件下應能正常使用.
5.2 電池結構
5.2.1 一般結構
蓄電池由正極板、負極板、隔板、蓄電池槽、蓄電池蓋、電解液、端子、安全閥等組成.
5.2.2 蓄電池槽
蓄電池槽應符合JB3076標準規定或與用戶商定.
5.2.3 蓄電池隔板
蓄電池隔板應符合JB/T 7630.1標準要求.
5.3 蓄電池尺寸
5.3.1 蓄電池外形尺寸應符合表1中尺寸的要求,外型尺寸允差為±2mm.
5.3.2 外形尺寸也可根據用戶要求制定.
5.4 外觀
蓄電池外觀不應有裂紋、裂痕、明顯變形及污跡,標志應清晰.
5.5 氣密性
蓄電池應能承受50kPa的正壓或負壓而不破裂、不開膠,壓力釋放后殼體無殘余變形.
5.6 容量
蓄電池按7.3條試驗時,10h率容量第一次循環不低0.95%C10,1h率容量、3h率容量應在前5次內達到.放電終止電壓應符合表2規定.
5.7 最大放電電流
蓄電池按7.4條試驗時,導電部件不應熔斷,外觀不得出現異常現象.
5.8 耐過充電能力
蓄電池按7.5條試驗時,不應有漏液和明顯變形.
5.9 荷電保持能力
蓄電池按7.6條試驗時,荷電保持能力不低于85%.
5.10 密封反應效率
蓄電池按7.7條試驗時,密封反應效率不低于95%.
5.11 安全閥要求
蓄電池按7.8條試驗時,安全閥的開閥壓力為:10KPa~49KPa,閉閥壓力為:1KPa~10KPa .
5.12 過充電壽命
蓄電池按7.9條試驗時,6V、12V蓄電池過充電壽命不低于180d;2V蓄電池過充電壽命不低于240d.
5.13 防爆性能
蓄電池按7.10條試驗時,蓄電池外部遇明火時,其內部不應爆炸.
5.14 防酸霧性能
蓄電池按7.11條試驗時,充電電量每1Ah析出的酸霧量應不大于0.025mg.
6 試驗條件
6.1 試驗蓄電池
試驗蓄電池應采用制造后6個月以內的產品,并應以正立狀態進行試驗.
6.2 試驗用儀器
6.2.1 電氣測量
6.2.1.1 電壓測量
測量電壓用的儀表準確度等級不低于0.5級.
6.2.1.2 電流測量
測量電流用的儀表準確度等級不低于0.5級.
6.2.2 溫度測量
測量溫度用的溫度計應具有適當的量程,其分度值不應大于1℃.
6.2.3 壓力測量
測量壓力用的儀表準確度等級不應低于0.25級,或相當精度的儀器.
6.2.4 時間測量
測量時間用的儀表應按時、發、秒分度,至少應具有±1%的準確度.
6.2.5 尺寸測試
測量蓄電池外形尺寸的量具其分度值不應大于1mm.
6.3 試驗前的完全充電
蓄電池在25±5℃環境中,以單體蓄電池電壓為2.35~2.40V進行充電,時
間不低于24h,充電初期電流不超過3I10.
6.3 氣密性試驗.
6.3.1 蓄電池在環境溫度5℃-35℃的條件下靜置24h.
6.3.2 通過安全閥孔向蓄電池內部充氣或抽氣,當內外壓差為50KPa時壓力指針應穩定3s~5s.
6.3.3 蓄電池應不破裂、不開膠,壓力釋放后殼體無殘余變形.
7 試驗方法
7.1 外觀
用目視檢查蓄電池外觀質量.
7.2 尺寸
用符合精度的量具測量蓄電池外形尺寸.
7.3 容量
7.3.1 蓄電池完全充電后,靜置1-24h,蓄電池極柱表面溫度為25±5℃時,10小時率容量用I10電流放電到單體蓄電池平均電壓為1.80V;1小時率容量用I1電流放電到單體蓄電池平均電壓為1.75V時終止,并記錄放電時間.
7.3.2 容量用放電電流乘以放電到終止電壓的時間來計算10小時率容量及1小時容量.
7.3.3 蓄電池放電時,如果溫度不是25℃,則需將實測容量按公式(1)換算成25℃基準溫度時的實際容量Ce,其值應符合5.6條規定.
Ce= —————— ....................(1)
1+K(t-25℃)
式中:t—放電時的環境溫度;
K—溫度系數,10h率容量試驗時K=0.006/℃;3h率容量試驗時K=0.008/℃;1h率容量試驗時K=0.01/℃.
7.4 最大放電電流
蓄電池完全充電后,靜置1-24h,蓄電池極柱表面及環境溫度為25±5℃
時,用30I10電流放電1min;或用60 I10電流放電5s.
7.5 耐過充電能力
7.5.1 耐過充電能力試驗的蓄電池10小時率容量應按5.6條要求,并在完全充電的蓄電池上進行.
7.5.2 在環境溫度為25±5℃范圍內,用0.3I10的定電流連續充電160h.
7.5.3 耐過充電終止后靜置1h,用目視檢查蓄電池外觀.
7.6 荷電保持能力
7.6.1 荷電保持能力試驗的蓄電池10小時率容量應按5.6條要求,并在完全充電的蓄電池上進行.
7.6.2 完全充電的蓄電池表面應清潔,在環境溫度25±5℃范圍內,開路保存90d.
7.6.3 保存后不經再充電應按7.3條試驗,計算10小時率容量.
7.6.4 按公式(2)來計算荷電保持能力,用百分數表示.
γ= Cb
——×100% .....................(2)
Ca
式中: γ—荷電保持能力;
Ca—保存前的10小時率容量,Ah;
Cb—保存后的10小時率容量,Ah;
7.7 密封反應效率
7.7.1 密封反應效率試驗的蓄電池10小時率容量應按5.6條要求,并在完全充電的蓄電池上進行.
7.7.2 蓄電池用0.1I10電流連續充電96h.但是按7.5條做過耐過充電能力試驗的蓄電池,這一充電可以省去.
7.7.3 充電96h后再以0.05I10電流連續充電1h后,開始收集氣體1h.該試驗在環境溫度25±5℃范圍內進行.氣體收集裝置(見圖).
7.7.4 按公式(3)和公式(4)來計算密封反應效率,用百分數表示.
υ= P 298 V 1
——× ——× ——× ——
P0 (t+273) Q n .............(3)
式中: υ—在25℃,1個大氣壓氣體收集過程中通過1Ah電量的氣體排出量,ml/Ah;
P—測定時的大氣壓,kPa;
P0—101.3kPa;
t—量筒的環境濕度,℃;
V—收集的排出氣體量,ml;
Q—氣體收集期間通過的電量,Ah;
n—單體蓄電池個數.
..................(4)
式中: η—密封反應效率;
684—在25℃,1個大氣壓通過1Ah電量的理論氣體發生量,ml/Ah.
7.8 安全閥要求
排氣閥動作試驗僅對部件檢測.在排氣閥逐漸加上空氣壓力時,測定開閥時的壓力,通過自然減壓,測定關閥時的壓力.
7.9 過充電壽命
過充電壽命試驗的蓄電池1小時率容量應按5.6條要求,并在完全充電的蓄電池上進行.在環境溫度25±5℃范圍內,用0.2I10電流連續充電,每30d應按7.3條進行一次1小時率容量試驗,當低于1小時率額定容量的80%且經驗證仍低于額定容量的80%時,壽命終止計算天數.
7.10 防爆性能
完全充電的蓄電池用0.5I 10的電流進行充電,1h后在排氣部位附近用24V直流電源,熔斷1A保險絲產生火花,反復試驗二次.
7.11防酸霧性能
完全充電的蓄電池用0.5I10的電流連續充電,充電2h后開始收集氣體,三只串聯裝滿0.01mol/L的氫氧化鈉溶液的吸收瓶內,收集氣體2h.測定氫氧化鈉溶液吸收的析出酸霧量,用2h時的充電電量計算出每1Ah析出的酸霧量.
8 檢驗規則
8.1 凡提出交貨的產品,必須按出廠檢驗進行試驗,經質量檢驗部門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并應附有證明產品質量合格的文件.
8.2 作型式檢驗必須是經出廠檢驗合格后的產品.
8.3 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抽樣進行型式檢驗:
a) 試制的新產品;
b) 產品結構及工藝配方或原材料有更改時;
c) 批量生產的產品應進行定期抽樣,每三年至少一次.
8.4 檢驗分類、試驗項目、檢驗數量和試驗周期 見表3
8.5 蓄電池試驗項目與程序 見表4
表4 試驗項目與試驗程序
8.6 蓄電池型式檢驗的抽樣應選取產量最大的型號進行試驗.
8.7 在型式檢驗中如不符合本標準要求,可允許加倍復試,如仍有一只達不到標準,則判定該批不合格.
8.8 產品(樣品)的保存應符合下列條件:
a) 產品應存放在5~40℃干燥、清潔、通風、良好的倉庫內;
b) 應不受陽光直射,遠離熱源(暖氣等)不應小于2m.
c) 避免與任何有毒氣體及有機溶劑接觸.
9 標志 包裝 運輸 貯存
9.1 標志
9.1.1 蓄電池產品上應有下列標志
a、 產品型號或規格;
b、 極性符號;
c、 制造廠名、商標.
9.1.2 包裝箱外壁應有下列標志
a、 產品名稱、型號規格、數量;
b、 制造日期;
c、 每箱的凈重及毛重;
d、 制造日期、廠名、廠址;
e、 標明“防潮”“小心輕放”、“碼垛層數”等文字或符號.
f、 產品執行標準.
9.2 包裝
9.2.1 蓄電池的包裝應符合防潮、防振的要求;
9.2.2 包裝箱內應裝入隨同產品供應的文件:
a、 裝箱單(指多只包裝);
b、 產品合格證;
c、 產品使用說明書.
9.3 運輸
9.3.1 在運輸過程中,產品不得受劇烈機械沖撞、曝曬、雨淋、不得倒置.
9.3.2 在裝卸過程中,產品應輕搬輕放,嚴防摔擲翻滾、重壓.
9.4 貯存
9.4.1 產品應貯存在溫度為5~40℃的干燥、清潔及通風良好的倉庫內.
9.4.2 應不受陽光直射,離熱源(暖氣設備等)不得少于2m.
9.4.3 不得倒置及臥放,不得受任何機械沖擊或重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