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LC諧振100W,大家做到多少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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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LC諧振100W,大家做到多少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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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ikel
呵呵,也許現在只有我們這樣用的,我們是先PFC到400Vdc,然后再buck到280Vdc,最后280通過變壓器變至輸出的53Vdc(固定比例,固定頻率,固定Duty),輸出調整通過反饋來調整280Vdc的電壓.后來我們把280V改至350V可降代這一級的損耗和諧振Mos的,當然Holdup時間就下來了.
呵呵,可能真是只有你們那么做了...
從400V直接用變壓器輸出53.5V不就得了,干嘛搞完了boost又搞個buck??這樣以來損耗不更大了嗎??搞個8:1的LLC變壓器不困難嘛
我們就是PFC420V直接全橋LLC到53.5V.
從400V直接用變壓器輸出53.5V不就得了,干嘛搞完了boost又搞個buck??這樣以來損耗不更大了嗎??搞個8:1的LLC變壓器不困難嘛
我們就是PFC420V直接全橋LLC到53.5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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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ikel
呵呵,也許現在只有我們這樣用的,我們是先PFC到400Vdc,然后再buck到280Vdc,最后280通過變壓器變至輸出的53Vdc(固定比例,固定頻率,固定Duty),輸出調整通過反饋來調整280Vdc的電壓.后來我們把280V改至350V可降代這一級的損耗和諧振Mos的,當然Holdup時間就下來了.
To Monikel,
If you do so"然后再buck到280Vdc,最后280通過變壓器變至輸出的53Vdc(固定比例,固定頻率,固定Duty),輸出調整通過反饋來調整280Vdc的電壓", you should violate Synqor's patents!
Thanks! BYE!
If you do so"然后再buck到280Vdc,最后280通過變壓器變至輸出的53Vdc(固定比例,固定頻率,固定Duty),輸出調整通過反饋來調整280Vdc的電壓", you should violate Synqor's patents!
Thanks! BY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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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mp1234
Hi,form1998to2009isonly11yearsandstill9yearstogo!!So,"可以使用了,大家盡量用,努力用"?????
1、發明專利 我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一款對發明的定義是:“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所謂產品是指工業上能夠制造的各種新制品,包括有一定形狀和結構的固體、液體、氣體之類的物品.所謂方法是指對原料進行加工,制成各種產品的方法.發明專利并不要求它是經過實踐證明可以直接應用于工業生產的技術成果,它可以是一項解決技術問題的方案或是一種構思,具有在工業上應用的可能性,但這也不能將這種技術方案或構思與單純地提出課題、設想相混同,因單純地課題、設想不具備工業上應用地可能性.
2、實用新型專利
我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二款對實用新型的定義是:“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同發明一樣,實用新型保護的也是一個技術方案.但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范圍較笮,它只保護有一定形狀或結構的新產品,不保護方法以及沒有固定形狀的物質.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更注重實用性,其技術水平較發明而言,要低一些,多數國家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都是比較簡單的、改進性的技術發明,可以稱為"小發明".
3、外觀設計專利
我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三款對外觀設計的定義是:“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上應用的新設計.”
外觀設計與發明、實用新型有著明顯的區別,外觀設計注重的是設計人對一項產品的外觀所作出的富于藝術性、具有美感的創造,但這種具有藝術性的創造,不是單純的工藝品,它必須具有能夠為產業上所應用的實用性.外觀設計專利實質上是保護美術思想的,而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是技術思想;雖然外觀設計和實用新型與產品的形狀有關,但兩者的目的卻不相同,前者的目的在于使產品形狀產生美感,而后者的目的在于使具有形態的產品能夠解決某一技術問題.例如一把雨傘,若它的形狀、圖案、色彩相當美觀,那么應申請外觀設計專利,如果雨傘的傘柄、傘骨、傘頭結構設計精簡合理,可以節省材料又有耐用的功能,那么應申請實用新型專利.
由上面的定義來看應該是屬于發明型....各位以為如何??
所謂產品是指工業上能夠制造的各種新制品,包括有一定形狀和結構的固體、液體、氣體之類的物品.所謂方法是指對原料進行加工,制成各種產品的方法.發明專利并不要求它是經過實踐證明可以直接應用于工業生產的技術成果,它可以是一項解決技術問題的方案或是一種構思,具有在工業上應用的可能性,但這也不能將這種技術方案或構思與單純地提出課題、設想相混同,因單純地課題、設想不具備工業上應用地可能性.
2、實用新型專利
我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二款對實用新型的定義是:“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同發明一樣,實用新型保護的也是一個技術方案.但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范圍較笮,它只保護有一定形狀或結構的新產品,不保護方法以及沒有固定形狀的物質.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更注重實用性,其技術水平較發明而言,要低一些,多數國家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都是比較簡單的、改進性的技術發明,可以稱為"小發明".
3、外觀設計專利
我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三款對外觀設計的定義是:“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上應用的新設計.”
外觀設計與發明、實用新型有著明顯的區別,外觀設計注重的是設計人對一項產品的外觀所作出的富于藝術性、具有美感的創造,但這種具有藝術性的創造,不是單純的工藝品,它必須具有能夠為產業上所應用的實用性.外觀設計專利實質上是保護美術思想的,而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是技術思想;雖然外觀設計和實用新型與產品的形狀有關,但兩者的目的卻不相同,前者的目的在于使產品形狀產生美感,而后者的目的在于使具有形態的產品能夠解決某一技術問題.例如一把雨傘,若它的形狀、圖案、色彩相當美觀,那么應申請外觀設計專利,如果雨傘的傘柄、傘骨、傘頭結構設計精簡合理,可以節省材料又有耐用的功能,那么應申請實用新型專利.
由上面的定義來看應該是屬于發明型....各位以為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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